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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具有下列性質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以下簡稱相關活動)前,應先行通知主管機關: 一、於海床或底土鑽探、勘測、爆破、施工、拖曳、排放、傾倒。 二、經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之其他性質活動。 前項相關活動因情事急迫,有採行緊急應變措施之必要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核准或許可時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七日內補送相關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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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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