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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應以書面為之。但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者,應於十日內補送書面資料。 前項通知,應依相關活動核准或許可內容,記載下列事項: 一、活動之時間、目的及內容。 二、活動地理區域範圍或經緯度。 三、活動所使用之設備及載具。 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之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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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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