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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8條

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關於船舶之物權依船籍國法;航空器之物權,依登記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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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