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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專業機構辦理認可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落實管理合格標示之核發及使用。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合格標示或為不實標示事件,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置。 三、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認可之協調聯繫,並登載認可資訊。 四、建置認可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認可範例說明、認可須知、審查細部作業規範、相關問答集及統計資料等。 五、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於十月底前登錄者,並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提送該年度之工作計畫。 六、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七、清點及銷毀逾期或無效之合格標示。 八、配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查核液化石油氣業者之合格標示管理及使用情形。 九、每季對市售經個別認可合格之容器抽驗至少二件;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增加抽驗產品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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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