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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所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以下簡稱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之檢查(以下簡稱完工檢查),其檢查項目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滿水檢查:室內及室外之非壓力儲槽。 二、水壓檢查:壓力儲槽及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 三、地盤及基礎、熔接檢查: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之儲槽。 前項第二款所稱壓力儲槽,指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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