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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1條

為減輕淡水河洪水災害起見,特依水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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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