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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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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2條
洪水平原管制之目的,在於排除泛區內之積水,劃定發展限制範圍,以減輕災害。其管制程度分為一級管制區及二級管制區二等,管制範圍及位置根據實際地形勘測,水工試驗結果及經濟部水利署一千二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之範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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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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