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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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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