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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9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水利法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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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