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第3條

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3條

一級管制區包括堤防預定地、疏洪道用地及天然洩洪區。二級管制區為經常淹水地區及低窪地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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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