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 第8條

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第8條

本辦法公告後,管制區內已核定或未核定之建設計畫,應即參照本辦法之規定予以修正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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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