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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 第10條
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第10條
淪陷區來歸偽中等以上學校肄、畢業學生,申請輔導就學或審查或檢覈畢 業資格之登記應繳左列各件: 一、登記表二份。 二、自傳一份。 三、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四、偽學校肄業或畢業證明文件或有關機關出具之學力證明。 五、身分證明影本一份。 六、有關機關出具確係由淪陷區來歸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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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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