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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第4條

淪陷區來歸學生有志就學者,除偽小學學生依左列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 餘學生應向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有關機關申請核轉本部,審查合格後 ,分別依左列有關規定辦理: 一、偽小學學生: (一) 偽小學學生,憑足資證明其係由淪陷區來歸之證件,向戶籍所在地 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介學區國民小學或其他小學、甄試編級入 學。 (二) 相當於小學程度之其他偽學校學生,其年齡未超過國民小學規定學 齡者,准比照前目規定入學國民小學或其他小學肄業,其超過規定 學齡者,得向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申請甄試入學。 二、偽中等學校學生: (一) 偽中學學生,准核介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甄試編級入學。 (二) 偽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按其原肄業學校之性質,准核介相當之職業 學校甄試編級入學。偽各專業學校所附設之短期技術訓練班或技術 補習班之學生,以核介公私立補習班或技藝訓練中心接受訓練為原 則。 (三) 相當於中等學校程度之其他偽學校學生,按其原肄業學校性質、類 別、分別核介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或其他相當學校,甄 試編級入學。 (四) 偽中等學校學生入學年齡,准照現行學齡放寬二年計算,其超過者 得分別核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甄試編級入學, 或核介職業補習班及技藝訓練中心接受訓練。 三、偽高等學校學生: (一) 偽專科以上學校肄業學生,按其原肄業學校系科 (專業) 性質,核 介專科以上學校經編級試驗後,按其學力編入性質相同或相近系科 之相當年級肄業,其在偽學校所修課程與部訂課程相符合者,經學 校甄試及格後核給學分。至應修而未修之課程入學後全部補修。 (二) 偽大學及專業學院畢業生,應經本部檢覈認可其大學畢業資格後, 始得參加各研究所新生入學考試。 四、偽各級政治性學校及訓練班學生視其程度、年齡、體格、志願等條件 ,核介有關訓練機構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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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