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 第5條

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第5條

偽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經核介甄試入學者 (不包括研究所) 應由學校酌予 從寬錄取。其畢業後升學輔導,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來歸時經核介國民中學畢業後投考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其來歸時間未超過三年者,向本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參加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入學招生考試,得享受總成績加二十分之優待 。 二、來歸時經核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報考大專院校,其來歸時間未超過 三年,或在淪陷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由有關單位出具證明,經本部 審查合格其來歸時間未超過三年者,向本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參加 大專院校入學招生考試其優待加分標準,由本部酌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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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