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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願性產品驗證:指對生產廠場管理系統執行符合性評鑑(以下簡稱 系統驗證),並對其產品進行檢驗,以證明廠場產製之產品符合指定 之驗證標準(以下簡稱產品檢驗)。 二、申請人:指提出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之產品產製者或委託產製者 ;委託產製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 出者。 三、廠場:指在國內養殖、種植、生產、加工、包裝或分裝深層海水產品 之作業場所。 四、廠商:指取得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之申請人。 五、深層海水:指海洋斜溫層(深度二百公尺)以下之海水,具低溫安定 性、富含礦物質及營養成分、清澈乾淨及病原菌少之特性。 六、原水:指未經處理之深層海水。 七、初級產品:指以深層海水產製及以深層海水或其低溫特性進行養殖或 種植所生產,未添加其他成分之產品。 八、加工產品:指使用初級產品,經適當加工步驟產製之各類產品,或以 此類產品再行加工之產品。 九、驗證機關: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 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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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