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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0條

廠商遷移廠址者,應於遷移廠址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變更,驗證機關應 重新辦理現場評鑑;必要時,並應進行產品檢驗。 廠商於前項變更通過前,不得使用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但經向 驗證機關申報遷移前所產製之產品庫存量者,該庫存產品得使用深層海水 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並得於產品有效期限內申請外銷證明文件;廠商應 建立庫存及銷售紀錄,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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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