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第20條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0條
廠商遷移廠址者,應於遷移廠址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變更,驗證機關應 重新辦理現場評鑑;必要時,並應進行產品檢驗。 廠商於前項變更通過前,不得使用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但經向 驗證機關申報遷移前所產製之產品庫存量者,該庫存產品得使用深層海水 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並得於產品有效期限內申請外銷證明文件;廠商應 建立庫存及銷售紀錄,以供查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