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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9條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工或停業。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產製紀錄。 二、最近三個月內經連續二次市場購樣及一次向廠商抽樣,無法獲得產品 檢驗所需之數量或取得樣品之製造日期係在前次抽樣日期之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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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