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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取得深層海水包裝飲用水自 願性產品驗證證書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逾 期該產品驗證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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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