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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4條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經撤銷或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廢止者 ,相同產品應自撤銷或廢止日起四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深層海水自願性產 品驗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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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