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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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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向驗證機關提出深層 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申請。 申請人使用不同深度原水生產初級產品時,得依不同深度或以最淺之取水 設施深度申請前項驗證。 委託已通過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廠場產製相同品項產品之委託人, 檢附委託代工同意書者,得簡化系統驗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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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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