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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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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9條
經現場評鑑通過,但產品檢驗不符合者,申請人得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 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向驗證機關申請留樣複驗,複驗以一次為限。 現場評鑑未通過,但產品檢驗符合者,得於接獲書面通知後二個月內,向 驗證機關申請複評一次,並應於申請日起六個月內配合辦理複評,必要時 應於複評時重新進行產品檢驗;逾期無法配合辦理複評者,驗證機關應駁 回複評申請。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 限。 現場評鑑未通過,且產品檢驗不符合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同時進行 產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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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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