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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經現場評鑑或產品檢驗未通過,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複評或複驗,或 經複評或複驗仍未通過者,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後,始得依第 五條重新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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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