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 第2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2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已逾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其轉讓或變更用途免予補稅;非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列之貨物,自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已逾十年者,免予補稅。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免稅進口之車輛,自免稅進口之翌日起,使用滿二年,經外交部審核屬實者,於出售時免補繳有關進口稅捐。 前項使用滿二年免補稅之規定,如經外交部基於互惠原則專案核轉海關延長或縮短者,得予以延長或縮短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之貨物,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第4條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之貨物,應由海關按其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稅。第5條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之貨物按下列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一、貨物完整且未經使用者,參…第6條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按海關進口稅則增註所訂稅率從低徵稅者,海關核計應補稅額時,應扣除該貨物進…第7條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如屬應徵貨物稅貨物,其貨物稅之完稅價格,應按補徵關稅之完…第8條免稅進口車輛如經核准報廢出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辦補稅。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後註明准…第9條(刪除)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