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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 第8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8條
免稅進口車輛如經核准報廢出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辦補稅。 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後註明准予報廢及不發給牌照之證明文件。 二、駐華外交機構註明報廢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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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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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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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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