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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 第4條

設置測量標遇有公有建築或其他障礙物,應盡量設法繞避,如無法繞避而 有拆毀必要時,該使用人及所有人不得拒絕,但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測 量機關賠償。  測量機關對前項拆毀工程,應於設標必要之範圍內,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 及方法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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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