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測量規則 › 第19條

測量規則 第19條

各級三角測量施行程序,應以一等控制二等,二等控制三等,在急需測量 地區得獨立施行二、三等測量,但事後仍須連接於一、二等點以資改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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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