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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式試題計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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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式試題計分辦法 第7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科目全部採用測驗式試題時,各類科原始分 數總平均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降低其及 格標準,錄取至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一,但總平均成績低於五 十分者,或有一科目成績低於廿五分者,仍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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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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