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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第3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在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 員主持下,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 依 節次進行試卡拆封、讀卡及整理順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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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