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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10條

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檢疫單位完成進入港埠檢疫手續: 一、船舶健康聲明書。 二、航程表。 三、船舶衛生證明書。 四、其他檢疫必要之資料。 下列船舶,得免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 一、總噸位五百噸以下遊艇。 二、無動力駁船。 三、遠洋漁船以外之漁船。 檢疫單位於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船舶之衛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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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