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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11條

船舶於駛離國際港埠前,應經檢疫單位許可,始得辦理出港及結關申報手續。 檢疫單位依第九條通報內容,認為船舶無散播傳染病之虞時,得於許可入港時,一併許可其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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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