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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27條

自國(境)外進港之船舶,依第十條規定申辦入港手續時,其檢附之船舶健康聲明書,應由船長填寫並簽名;該船舶置有船醫者,並應經船醫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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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