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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32條

港埠內各機關(構)應維持港埠區域內衛生安全,並應執行或配合相關衛生措施。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前項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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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