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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35條

國內港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疫單位應施行檢疫: 一、對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進港船舶及其載運之人員、物品。 二、對運輸工具、物品或人員認有檢疫之必要。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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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