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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36條

國內港埠檢疫單位應辦理之檢疫事項如下: 一、督導載運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之運輸工具負責人,實施消毒、除污或病媒防治等衛生管制措施。 二、於港埠區域內,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 三、抽查自國(境)外進港運輸工具之衛生狀況及相關文件、資料,並視需要實施病媒調查及衛生管制措施。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事項。 辦理前項工作時,相關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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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