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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6條

檢疫單位得於港埠設檢疫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健康之監視。 二、運輸工具之檢疫。 三、港區及運輸工具病媒之監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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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