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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 第7條
港埠檢疫規則 第7條
國內、外流行疫情有傳入、出國(境)之虞時,檢疫單位得採行下列措施;必要時得商請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助,或會同為之: 一、對人員、物品、郵包、行李、屍體、貨櫃、貨物與運輸工具,施行管制及防疫措施。 二、督導運輸工具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負責人)及港埠內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施行環境消毒或病媒防治措施。 前項之措施由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動員,並協調港埠內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配合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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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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