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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10條

港澳地區來臺就學,除在香港參加中文專科以上學校入學考試經錄取之學 生,由僑務委員會代辦 (仍應檢送入境證申請書及入境保證書) 入境手續 外,其他均應依照規定自行向有關機關或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辦理,教育部概不代辦入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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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