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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9條

港澳地區來臺學生未具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者,如來臺就學應先將其所 持港澳地區學歷證件,送請教育部核定相當程度之學力後,自行向擬就讀 學校報考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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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