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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2條

凡港澳地區學生,連續居住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港澳八年以上,並且有港 澳地區出生證明或身分證者,得申請輔導來臺就學。 本辦法有關適用香港地區來臺學生就學部分,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 日起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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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