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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3條

港澳地區來臺學生除國民小學四年級以下者於到臺申報戶籍後,逕向所在 地區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分發肄業外,至申請就讀國民小學五年級以 上、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之學生,應於到臺後一年內逕向教 育部申請登記分發學校,並繳送左列各件: 一、港澳地區出生證明或身分證影印本。 二、在港澳地區連續居留滿八年以上之原始證明文件。 三、正式學歷證件正本 (包括原肄業學校所發之肄業證明書、畢業證書或 轉學證書等) 。如有遺失,應向原肄業學校申請補發。 四、「居留證」副本之影印本或戶口謄本 (六個月內者) 。 五、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六、登記表二份。 (由教育部中等教育司印製備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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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