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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6條

港澳地區來臺就學學生,應在各校開學未逾三分之一時間內申請辦理;逾 期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小學五、六年級學生分發學校甄試入學。 二、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學生分發學校隨班附讀。但如未逾第一學期開學 三分之二而學期成績考查及格,符合升級規定者,得轉為正式生。 三、職業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應俟下學年度再行申請分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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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