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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5條

教育部對於申請登記學生之學歷證件處理方式如左: 一、經核准立案大、中、小學所發學歷證件准以原證件分發學校。 二、未經立案學校所發之證件,除英文書院及教會學校所發之中、小學校 學歷證件,按其肄業之年級或年次,比照現行學制核定其肄業年級後 ,准以原證件分發學校外,其餘由教育部按其程度換發證明書,分發 學校。 三、經核准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所發之轉學證明書准憑原證報考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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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