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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1條

開發單位評估發開行為對環境所產生之影響,其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可 量化者,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並於該圖件上標明其分布及數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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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