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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 第56條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6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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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1條
本法規定由主管機關辦理之各項認可、訓練、檢查、偵測或監測,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
第5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核發證書、執照及受理各項申請,得分別收取審查費、檢查費、證書費及…
第53條
輻射源所產生之輻射無安全顧慮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前項豁免管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54條
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應依本法由主管機關會同…
第55條
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製造與其設施、輻射工作場所、已許可之…
第5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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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游離輻射防護法 全文
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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