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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32條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32條
查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減列查驗機構人員清冊所載之該查驗人員: 一、學經歷、查驗項目實績、訓練合格等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二、參加
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連續三次未取得訓練合格證明者。 三、違反
第二十九條
,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於查驗機構人員清冊減列之查驗人員,三年內不得登錄於查驗機構之人員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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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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