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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33條

查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未依第十四條取得許可證逕行辦理查驗。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於期限內補足員額且未停止查驗業務。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目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 七、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或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一年內累計達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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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