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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第2條

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公告分期計徵者外,應於次年三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 徵收機關採分期計徵者,其徵收日期及期數應予公告。 徵收機關於徵收溫泉取用費前,應填發溫泉取用費繳款書送達繳納義務人。 前項繳納義務人指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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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溫泉取用費之徵收費率,除屬下列情形外,為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九元,但徵收機關為反映所轄…第4條溫泉取用費,應依前一期溫泉全期取用量乘以徵收費率計徵。前項取用量以繳納義務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或…第5條溫泉取用費應專用於下列各款使用項目之一:一、溫泉資源保育及管理。二、促進溫泉資源永續發展及利…第6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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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