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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第5條

溫泉取用費應專用於下列各款使用項目之一: 一、溫泉資源保育及管理。 二、促進溫泉資源永續發展及利用之研究發展。 三、推動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及產業發展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 五、所徵收溫泉取用費之行政管理。 徵收機關採溫泉取用量級距加收費率時,所增收之費用,應優先用於輔導溫泉取供事業節水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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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