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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準 第3條

本標準之冷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小於攝氏三十度且其游離二氧化碳為五百(mg/L)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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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溫泉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標準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符合本標準之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三十度以上且泉質符合下列款、目之一者:…第4條本標準之地熱(蒸氣),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蒸氣或水或其混合流體,符合第二條泉溫及泉質規…第5條本標準之檢測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中檢測方法為最低之標準。第6條本標準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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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