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泉法 › 第6條

溫泉法 第6條

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 前項一定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其劃定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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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